校友會

校友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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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湖墟公立學校

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1.1 名稱:

1.1.1 本會定名為石湖墟公立學校校友會,簡稱石湖墟校友會(下稱本會)。

1.1.2 英文定名為Shek Wu Hui Public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簡稱SWHAA。

1.2 本會為附屬於石湖墟公立學校(下稱母校)之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1.2.1 増強校友對母校的歸屬感;

1.2.2 作為母校與校友間的溝通橋樑;

1.2.3 為校友提供聯誼活動和福利;

1.2.4 促進母校發展事宜。

1.3 會址:新界上水天平邨石湖墟公立學校

1.4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 會員

2.1 基本會員

2.1.1 資格:凡曾於石湖公立學校上午或下午校、石湖墟公立學校學校上午或下午校或全日制畢業或肄業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2.1.2 權利:基本會員均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受本會福利之權利;並於會員大會有被選(十八歲或以上)、參與選舉、發言及表決之權利。

2.1.3 義務:

2.1.3.1 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決議案和繳交會費;

2.1.3.2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1.3.3 協助推行會務。

2.2 榮譽會員

2.2.1 資格:凡曾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現任或離任)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2.2.2 權利:

2.2.2.1 榮譽會員均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受本會福利之權利;

2.2.2.2 榮譽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2.2.3 義務:各榮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但可隨意贊助。

2.3 顧問

2.3.1 資格:母校在任校監、校董及校長均自動成為為本會顧問。

2.3.2 權利:

2.3.2.1 顧問均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受本會福利之權利;

2.3.2.2 顧問可出席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2.3.3 義務:各顧問無須繳交會費,但可隨意贊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3.1 會員大會

3.1.1 組織與職權: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

3.1.2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3.1.2.1 通過及修改會章;

3.1.2.2 選出本會常務委員;

3.1.2.3 選出母校校友校董;

3.1.2.4 檢討及通過常務委員會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3.1.2.5 討論及決定本會會務。

3.1.3 會議:

3.1.3.1 每屆常務委員會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3.1.3.2 常務委員會必須在會員大會召開前十四天正式通知全體會員,有關所需表決事宜需於致全體會員之會員大會通知書上列明。

3.1.3.3 會員大會以四十位基本會員出席為合法開會人數,倘若未足此數,會議主席得宣佈流會,並於半小時內再度召開,屆時之出席人數無論多寡均被視作足夠法定人數。

3.1.3.4 常務委員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常務委員會秘書為會員大會的當然秘書。如常務委員會主席缺席,則由常務委員會第一副主席為會議主席;如常務委員會主席及第一副主席均缺席,則由常務委員會第二副主席為會議主席;如因沒有主席而無法召開大會,則需於三十日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續會。

3.1.3.5 如於會員大會提出一項議案,必須得到至少一名基本會員和議才能成立以供表決。

3.1.3.6 會議主席為主持會議之最高權力者,負責執行會議程序。

3.1.3.7 會議主席沒有表決權;如贊成與反對票相等,會議主席才有最後表決權。

3.1.3.8 會員大會投票議決項目最少要有半數或以上出席基本會員參與投票方為合法。一般議決項目投票以簡單多數票通過,彈劾任何常務委員及修章議案須獲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基本會員贊成始獲通過。

3.2 特別會員大會

3.2.1 若有最少十名十八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聯署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常務委員會必須在三十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2.2 以上之聯署書面要求,需列明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所需表決之事宜,有關所需表決事宜亦需於致全體會員之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書上列明。

3.2.3 特別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3.2.3.1 彈劾或不信任任何常務委員;

3.2.3.2 緊急修改會章;

3.2.3.3 其他未有包括在會員大會職權之內的事宜

3.2.4 會議:除另有定明不同外,特別會員大會會議程序及規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

4.1 組織與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最少九人、最多十八人組成,經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任;如參選常務委員會人數多於十八人,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選出獲最高票數之十八名參選人出任常務委員,遇有票數相同時,由母校在任校長投決定票;如參選常務委員會人數為九至十八人,須視為全體參選人自動當選出任常務委員。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全權負責處理本會內外事務。

4.1.1 常務委員會職權如下:

4.1.1.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4.1.1.2 辦理日常會務;

4.1.1.3 於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處理本會一切會務;

4.1.1.4 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謀會務之發展。

4.1.2 各常務委員之職位經常務委員內部互相推選產生。各職位之權責如下:

4.1.2.1 主席 :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在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時擔任主席。

4.1.2.2 第一副主席 :負責協助主席推行會務。遇主席缺席時,代任會議主席。

4.1.2.3 第二副主席 :負責協助主席推行會務。遇主席及第一副主席缺席時,代任會議主席。

4.1.2.4 秘書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文書、通訊、檔案、會員紀錄和會議紀錄。

4.1.2.5 財政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和銀行戶口帳目。編訂全年財政預算,並須於會員大會提交財政報告。

4.1.2.6 稽核  :負責審查本會一切帳目。

4.1.2.7 宣傳及聯絡 :負責本會常務委員、會員聯絡和其他一切有關事宜。

4.1.2.8 活動 :負責組織本會一切聯誼和相關發展活動。

4.1.2.9 資訊科技 :負責以資訊科技執行及協助一切會務。

4.1.2.10 常務委員會可因應會務需要委任其他委員及顧問。

4.2 會議:由主席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三次,但亦可由三分之二或以上常務委員要求召開。常務委員會開會日期須於會議十四日前通知各常務委員。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九人,須由主席在場主持(若主席缺席,則由第一副主席主持;若主席及第一副主席缺席,則由第二副主席主持),方為有效。

4.3 法定人數:以九位或以上常務委員出席為合法開會人數。其可議決人數為出席常務委員之半數或以上。

4.4 任期:常務委員每屆任期為兩學年,而主席一職最多只能連任一次。

4.5 交接:新一屆常務委員會經會員大會推選,成立後於一個月內辦妥交接手續。

4.6 遞補:遇主席中途離職時,由第一副主席兼任主席職務;遇主席及第一副主席中途離職時,由第二副主席兼任主席職務;遇其他常務委員中途離職時,由常務委員會議決邀請基本會員遞補,至任期(以學年計)屆滿為止。

第五章    財政

5.1 本會收入包括會費、捐款、活動盈餘、銀行利息及與本會有關之收入。

5.1.1 會費:基本會員永久會員費為港幣五十元正。如有調整,由常務委員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會費一經繳交,不予退還;會籍亦不得轉讓。

5.1.2 捐款:本會在需要時可向透過母校對內或對外募捐,接受捐贈。任何未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之借貸或籌款活動,本會一概不予承認,並保留一切法律追究之權利。

5.2 用途:只可為履行本會宗旨之用,並不得以任何方式付予或移交本會會員,或作與本會無關之用途。所有支出須經常務委員會審視及通過。

5.3 管理:本會財務由財政負責,再經主席及稽核審查。財政須於會員大會時提交財政報告。本會一切文件紀錄、財政紀錄之正本、支票簿及收據存根,均須存放於母校。

5.4 負債:若本會出現財政虧負,本會會員責任只限於所繳付之永久會費。

5.5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解散

6.1 若擬解散本會,須由全數百分之二十或以上基本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形式提交,並由常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作表決。議案須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基本會員支持,方可通過解散本會。

6.2 若本會解散,清還各債項後所餘資產概轉贈石湖墟公立學校(如無法轉贈石湖墟公立學校,則改為轉贈香港慈善團體),不得由會員攤分。

第七章    校友校董

7.1校友校董經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任。所有基本會員均有資格成為校友校董參選人,除下列情況外:

7.1.1 他/她是母校的在職教師;或

7.1.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7.2 如校友校董參選人只有一名,該參選人須視為自動當選;如校友校董參選人多於一名,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選出獲最高票數之一名參選人出任校友校董,遇有票數相同時,由母校在任校長投決定票。

7.3 任期:校友校董每屆任期為兩學年,最多連任兩次。

第八章    雜項

8.1 本會常務委員、名譽會長及顧問均為義務職責。

8.2 印鑑:

8.2.1 本會之印鑑須由主席保管,只可由指定之常務委員會委員運用;

8.2.2 所有本會發出之文件,必須蓋有本會會印,且經主席簽署,方為有效。

8.3 假如會章有任何部分之意義不明確,常務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事務。

8.4 若遇任何特殊情況使(1)本會會務無法順利推展;或(2)本會和會員福利受損,常務委員會和母校在任校長有權依據實際情況,對會章作出必要的修改。修改細則須於十四天內通知各常務委員,並於下次會員大會上公佈。

8.5 本會發出之通知,可以書面或電子訊息(如短訊,電郵等)發出並生效。給予本會之通知,需以書面送達至本會會址方為有效。